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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19/10/21  来源:  点击数:1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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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府〔2019〕40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揭阳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六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揭阳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市打造广东沿海经济带新增长极提供创新动力支撑,特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融合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工作。依托中委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揭阳滨海新区等平台资源,以及港澳和珠三角大量揭阳乡贤的人脉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资源禀赋,在产业、信息和科技创新方面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创湾区融入地。融合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协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我市企业与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科技创新孵化平台,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大力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众创空间、创客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模式,对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在我市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按省要求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探索向港澳开放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推进全市创新人才高地建设。调整优化市重大人才工程,加强市重大人才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衔接协同;对于引进人才与本土人才,一视同仁。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与居住、配偶安置、子女教育、落户、住房、医疗、金融服务等问题,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揭创新创业。落实粤府〔2019〕1号文关于优化人才签证制度等相关政策。试行港澳人才享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缴,对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予趸缴。对在揭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强化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省有关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鼓励科技型企业家直接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支持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

    三、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揭阳分中心。支持省实验室分中心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可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引进的人才团队纳入省或市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省实验室分中心与高校联合共建博士点、硕士点,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分中心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按省要求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

    四、加快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按照“一区四园”、统一管理、协同发展的发展格局,拓展高新区发展空间,提升高新区发展层次。培育发展“4+1”产业集群,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度。推动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根据精简、效能原则,理顺高新区管理体制,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化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加大高新区财政扶持力度,支持高新区快速高质量发展。支持普宁英歌山工业园高标准创建省级高新区。

    五、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落实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科技后补助政策,新增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每家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培育入库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鼓励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由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优化揭阳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

    六、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在全市范围内支持若干个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强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服务功能,做实市“互联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服务能力提升和创新资源集聚。推动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开展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支持,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点领域项目,给予配套支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省、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最大程度发挥科技风险准备金积极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揭阳市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对接好省创新创业基金,重点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予以支持。

    八、加强科研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省对新增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支持。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优先受理审核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市、区),可按相关规定报省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提高区域创新发展能力。积极建设省实验室和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争取省财政资金支持和奖补。对在揭阳市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对整体搬迁至揭阳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强化结果导向,重点考核派驻单位实现科技致富、农民增收目标情况,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重点派驻任务视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职称评价、职务晋升考核体系。积极争取省创新创业基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投资我市,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十、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科研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克服浮躁、淡泊名利、潜心科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不得挑战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底线。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并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探索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逐步探索面向全国、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开放申报,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实行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基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确保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减少繁文缛节,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当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须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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