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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实验动物许可事项的公告
  • 更新时间:2021/07/23  来源:  点击数: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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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科公告〔2021〕22号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实验动物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了评审。按照书面审查及现场评审意见并经研究,现将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新申请)

      (一)单位名称: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锦程。

      设施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珠浦工业区内。

      适用范围:屏障环境(小鼠、豚鼠、兔,第二幢六楼300㎡)。

      许可证号:SYXK(粤)2021-0256。

      有效期:2021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

      (二)单位名称:广东省保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东。

      设施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科技创新基地。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A区5楼262㎡、C区6楼69㎡);屏障环境(小鼠,C区6楼121㎡)。

      许可证号:SYXK(粤)2021-0257。

      有效期:2021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

      二、准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变更)

      (一)单位名称: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设施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

      适用范围: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动物楼一楼1区264㎡、2区198㎡)。

      许可证号:SYXK(粤)2021-0158。

      有效期:2021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

      变更情形:适用范围变更。

      适用范围变更前: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动物楼一楼1区264㎡;大鼠、小鼠,动物楼一楼2区198㎡)。

      适用范围变更后: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动物楼一楼1区264㎡、2区198㎡)。

      (二)单位名称: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樊建平。

      设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号。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猴,西区1楼989㎡、2楼308㎡;豚鼠、兔,C区8楼西侧374㎡);屏障环境(大鼠、小鼠,C区6楼150㎡、C区8楼东侧763㎡、C区8楼北侧563㎡、西区1楼295㎡、西区2楼486㎡)。

      许可证号:SYXK(粤)2021-0119。

      有效期:2021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

      变更情形:适用范围变更。

      适用范围变更前:普通环境(猴,西区1楼989㎡、2楼605㎡;豚鼠、兔,C区8楼西侧374㎡);屏障环境(大鼠、小鼠,B区12楼206㎡、C区6楼150㎡、C区8楼东侧763㎡、C区8楼北侧563㎡)。

      适用范围变更后:普通环境(猴,西区1楼989㎡、2楼308㎡;豚鼠、兔,C区8楼西侧374㎡);屏障环境(大鼠、小鼠,C区6楼150㎡、C区8楼东侧763㎡、C区8楼北侧563㎡、西区1楼295㎡、西区2楼486㎡)。

      三、准予以下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变更)

      (一)单位名称:肇庆市瑞思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INGXU HUANG。

      设施地址:肇庆市高新区创新创业科学园B2幢。

      适用范围:SPF级(大鼠、小鼠,2楼1259㎡)。

      许可证号:SCXK(粤)2020-0053。

      有效期:2021年7月20日至2025年10月9日。

      变更情形: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夏方诠。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XINGXU HUANG。

      对以上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并向相关单位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适时对相关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请准予许可的相关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届时对我厅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四、不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延续)

      (一)单位名称: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锋。

      设施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万宝北街1号。

      适用范围:屏障环境【小鼠、豚鼠,动物房一楼(旧区)240㎡;小鼠,动物房一楼(扩建区)235㎡】。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粤实许不准字﹝2021﹞3号。

      对以上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并向该单位送达相应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此公告。

    省科技厅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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