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专调解优势 高效化解行业纠纷
北京甲协会会员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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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甲协会会员A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A公司与甲协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涉案专利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实施许可权由甲协会享有,如果甲协会发现许可范围内存在侵犯A公司专利权的情况,可由甲协会代为维权。同时,A公司同意将涉案专利纳入甲协会开发、建立的北京市某技术市场平台进行展示、推广、交易等。按照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甲协会会员单位均有权使用该平台上的所有专利,但在使用过程中应履行使用前申报、获利后缴纳专利费的相关义务。
2020年5月,甲协会了解到有5家会员单位在其施工的项目中涉嫌使用了涉案专利,但并未按照平台要求进行使用前申报,亦未缴纳专利使用费。甲协会遂向涉嫌使用涉案专利的5家单位分别发送了函件告知,但5家单位在复函中均表示未在项目中实施涉案专利。此后,甲协会及5家单位就该纠纷向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科技促进会调委会”)申请调解。2020年6月,经涉案各方当事人同意,城建科技促进会调委会按照调解流程开展了该案件的调解工作。
02
调解过程及经验分享
城建科技促进会调委会及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仔细研究了各方提供的函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北京市某技术市场平台是甲协会为加大对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行业技术市场时配套开发的,同时制定有技术市场运营管理办法。该平台上所有专利,甲协会均与专利权人签订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平台上的专利在北京市范围内仅有甲协会有权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专利为平台上已推广多年的专利,各方对A公司享有涉案专利权均无异议,主要矛盾纠纷集中在实际施工中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
城建科技促进会调委会抓住主要矛盾,重点将实际施工方案、地勘报告、施工现场影像照片等材料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对比,作出相关会员单位涉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的初步判断。但由于纠纷各方均为甲协会会员,经过调解员的细致工作,甲协会及A公司同意针对5家会员单位正在实施的项目不收取专利使用费,5家单位承诺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如使用涉案专利技术,会按照相关规定向甲协会进行申报和缴纳专利使用费。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调解工作,有以下两点启示:
一是要充分发挥行专调解组织的特点,助力高效解决行业纠纷。城建科技促进会调委会是依托建筑行业协会设立的一家调解组织,具有调解建筑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和能力。本案中城建科技促进会调委会充分借助其行业组织的专业和中立优势,在处理具有行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纠纷时获得了各方的信任,有效促成纷快速解决,并促成双方实现后续合作。
二是通过本案的调解工作,提升了建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建筑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释法明理,使涉嫌使用涉案专利的5家单位认识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最终各方自愿达成协议,同意未来如使用涉案专利,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专利使用费,对提高和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03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关于专利许可相关问题。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以一定方式实施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一般而言,专利许可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域内对授权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专利权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是指除了被许可人外,专利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在相同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授权专利,但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普通许可则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多主体在相同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授权专利,专利权人也保留实施该专利的权利。由于不同的专利许可方式,将导致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区域内实施该专利的市场主体数量有所区别,而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市场主体的数量情况直接影响着市场竞争和市场占有情况,所以,在专利类型、期限和授权区域相同的条件下,因不同的许可方式而产生的许可使用费将会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是最高的。本案中,北京某协会建立了技术市场平台,取得专利权人授权后,允许协会会员使用平台上的专利技术,实际上是一种转授权,这种授权更大可能是普通许可的方式,即不限定被许可人的数量。协会的这种做法,节省了使用者和专利权人谈判的时间成本,为有专利使用需求的协会会员提供了便利。因专利本身就是以公开换保护,因此,技术平台上公开的专利技术均是可以实施的技术。一旦协会会员使用平台上公开的专利技术,即应履行平台的相应使用要求,即使用前向平台申报,在获利后交纳使用费。
二是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权主要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所谓相同侵权是指行为人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他人专利产品或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等同侵权是指行为人的产品或方法有一个或多个特征与他人专利产品或方法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此处的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等同侵权可以解决文字未能准确记载技术方案,以及在申请专利时无法预料的对技术方案的常规替换手段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应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需要逐一对比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此可以防止对等同原则的滥用。本案中,调委会在进行调解之前先行对比实际施工方案、地勘报告、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对是否实施了专利技术进行先行判定,体现了调委会的专业性,获得了本领域内企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