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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16/02/29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  点击数:12350
  • 粤科函管字(2016)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2016年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大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规定,以创新券后补助方式无偿资助科技创新活动,优化创新创业环境,2016年我省继续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用途和发放范围   

    (一) 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的费用,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二)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区已兑现的科技创新券金额,按照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额度。   

    (三) 各地市负责受理企业、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申请补助单位凭服务合约、支付证明及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在当地兑现。   

    (四) 本次申请科技创新券补助费用发生期限应在2015至2016年两个年度内。严禁科技创新券服务购买方与提供方双重申报补贴,服务合作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补助对象   

    (一)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个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中小微企业类型进行申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应以其托管的法人实体进行申报,且该团队已入驻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园区等科技载体。   

    受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 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 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各地市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实际需求,具体明确其创新券适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三、补助标准     

    对珠三角地区各地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3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对粤东西北地区各地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1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四、补助方式   

    省财政对各地市开展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   

    五、工作流程   

    (一) 企业申报与兑换。中小微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申请领取和兑换创新券时,需分别登入“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至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创新券发放和兑换分别进行审核。   

    (二) 书面材料提交。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创新券申请和兑换情况分别填写《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本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明细表》(见附件2),并联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及创新券补助资金安排文件,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三) 集中审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各地市补助金额,并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 下达经费。公示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联合发文将经费下达至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应优先支持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的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等,不得挪为他用。   

    (五)清算方式。对已预拨提前下达的省级资金,各地市可先行使用(可跨年度使用),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依据各地市实际兑付情况进行清算。   

    (六)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时间要求   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下午5:00。   

    七、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业务受理窗口(邮编:510033)   

    1. 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 刘桂兰,020-87687243   

    邮 箱:blyn1006163.com   

    2. 省科技厅 科技服务与管理处 严军华,020-83163929,83163925   

    附件:1.《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表
    2.《本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明细表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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