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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22/12/28  来源:  点击数: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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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科函实字〔2022〕16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粤港澳科技创新协同,加快粤港澳创新资源汇聚,加速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相关文件要求,我厅启动2023年度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背景

      自2019年启动建设以来,联合实验室致力于建设一流创新基地、打造原始创新高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建设总体成效明显,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发挥港澳开放创新优势和广东产业创新优势,2023年启动新一轮联合实验室建设,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及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建立粤港澳长效深度合作机制,进一步协同推进粤港澳三地创新合作,共同开展重大科学问题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整体创新效能。

      二、申报领域

      围绕国家和广东省重大战略需求,突出港澳高校特色优势学科领域,实现粤港澳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拟在纳米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生物医药、土木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通信工程领域建设联合实验室。

      三、申报要求

      (一) 建设内容。

      联合实验室应结合国家战略及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聚焦粤港澳三地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研究热点和重点,以已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为基础,增设联合研究方向或任务,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引进培养人才团队等,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 申报方式。

      由学科类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牵头,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双方或其中一方共同申报。经教育部批准在广东合作办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地区高校可作为港澳方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

      (三) 申报条件。

      1.联合实验室须由已获批立项3年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牵头承担,且该重点实验室在2022年考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与港澳方共建单位之间近3年(2019年6月~2022年6月)在申报领域已有实质性合作研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合作机制,有开展深度合作研究的平台机构、科技人员、科技交流及共同科研成果,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较强,在人员互访、研究生培养、创新创业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前景。

      2.共建单位具有相对独立且集中的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科研实验条件,每家单位骨干科研人员应不少于5人,且每年投入联合实验室工作均不少于3个月。

      3.联合实验室项目组科研人员应不少于40人,包含该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相关方向主要人员。项目组人员只能参与1家联合实验室申报,属于已立项的联合实验室项目组人员不可参与新的联合实验室申报。

      4.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共建单位是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围绕所申报领域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情况。根据建设需要,可实行粤港澳主要参与方联合主任制。

      (四) 实验室名称。

      统一按粤港澳或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格式填写,其中“×××”与该“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中的“×××”名称相同。

      (五) 申报数量。

      每家重点实验室限申报1项。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可行性方案及能提供的相关合作基础材料、佐证材料等,包括:近3年(2019年6月~2022年6月)已开展科研合作研究的协议类文件,共同承担或开展的科研项目,共同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申请授权的专利等科技成果,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学术互访等,每类可提供不超过3项代表性成果。

      五、建设周期

      联合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根据期满后评估情况,以3年为1个周期持续支持。

      六、评审与支持方式

      采取竞争性评审,择优立项。

      建设期省级财政经费给予每家联合实验室2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增设的联合研究方向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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