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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揭阳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16/04/19  来源:  点击数:10289
  • 揭知字〔2016〕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为鼓励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揭阳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揭阳市知识产权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

    揭阳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

    揭阳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揭府〔2015〕57号)、《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2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全市专利产出工作,有效推动全市专利产出数量和质量的提升,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促进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合理有效使用省、市、县(市、区)三级资助资金,其中市级下拨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进行使用,用完即止,杜绝出现擅自扩大资助范围和资助过度的行为。各县(市、区)每年度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县(市、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对专利申请项目的资助,根据本区域专利事业发展的实际开展促进专利申请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九条 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是在揭阳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揭阳市常住户口的个人。 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专利项目的申请、授权地址,向该地址所属的县(市、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条 扶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与各县(市、区)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2、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3、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具体资助比例视财力和专利申请项数确定。

    4、已获得受理且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其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5、已获得外国专利局或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专利,其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国(境)外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4项;同一发明专利项目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2项。 以上范围中,已获得国家或省资助的专利项目,不再予以重复资助。

    6、当年没有电子申请、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非法代理行为的申请人不予资助。

    (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推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引导及培育、专利技术实施。

    2、县(市、区)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质量、推动专利电子申请、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费视撤。

    3、提升专利代理质量,包括专利代理人培训、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开展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

    4、开展专利申请专项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分配方法

    (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各县(市、区)经费额度=该县(市、区)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1、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县(市、区)经费额度=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县(市、区)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市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总数占比。

    2、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县(市、区)经费额度=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县(市、区)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全市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占比。

    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县(市、区)经费额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县(市、区)上一年度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在全市上一年度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数的占比。 以上各组成部分所占比重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用于推动全市专利产出预算经费和上一年度专利产出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和省、市专利产出推动工作重点,对专项资金分配的各项组成部分和其所占比重进行适当调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通知各有关单位。

    (二)专项资助资金分配 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因素法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用于推动全市专利产出预算经费和各县(市、区)上一年度专利产出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按因素法计算提出分配方案,经市分管领导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将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县(市、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明确申请人申请资助时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申请受理及资助金的发放时限。在执行时要严格做好专利资助审查工作,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涉嫌或已确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项目,不得予以资助;已领取了资助款的,各县(市、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资助资金使用、资助项目管理中发生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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