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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21/05/08  来源:  点击数: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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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科技、金融、产业的深度融合,规范对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揭阳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揭阳市财政性资金及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共同设立,在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生损失时,给与一定比例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办法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最后产生不良贷款,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与标准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根据本市创新驱动发展规划,确定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鼓励各合作银行在本地区成立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工作。

      (二)支持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市政府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注册地为揭阳地区的企业法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

      (四)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优先支持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房地产、设备等作担保的企业。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企业。

      (三)获得发明专利、国际PCT专利授权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符合本市科技规划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合作银行对单个企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风险准备金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代偿总额以存入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为限。风险准备金对单个企业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按50%的比例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性专项资金及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共同设立,由市级财政筹资2000万元,省财政专项资金出资2320万元,共432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可予调整。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合作银行的产生。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征集风险准备金合作银行,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有意从事科技金融信贷业务、管理规范的揭阳市辖内银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经市科技局遴选后报市政府确定合作对象,市科技局与其签订《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项目协议》。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统一存入市科技局在合作银行开设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列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其他用途支出。市科技局指定专人管理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和会计账务。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管理服务工作的费用开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科技局、合作银行组成,研究决定风险准备金相关政策及使用管理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召集,职责相关的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是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单位,相关合作银行是风险准备金分担机制项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合作机构,揭阳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是风险准备金的服务机构。根据工作性质,各方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

      1.负责风险准备金管理,负责核销风险准备金代偿资金,承担风险准备金的账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2.统筹负责贷款项目的申请和初审。

      3.协调解决风险准备金设立、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风险准备金有关事项。

      5.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和风险准备金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报表和绩效情况。

      (二)合作银行机构

      1.协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申请和推荐。

      2.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存放机构。

      3.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10倍数额的贷款额度。

      4.负责风险准备金准入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5.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包括通过法律手段追收;经法院出具生效的判决书后,办理风险准备金代偿手续。

      6.根据本办法,按相关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准备金账户。

      7.每季度报送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季报表及有关材料。

      (三)揭阳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1.协助做好贷款项目的申请和推荐。

      2.负责服务企业与银行的对接。

      3.协助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4.对风险准备金运作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运作程序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项目的企业准入与贷款程序如下:

      (一)准入企业征集公告。市科技局牵头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风险准备金项目准入企业的通知,说明项目内容及准入条件。

      (二)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推荐方(下列单位之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作银行、揭阳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递交《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申请表》。

      (三)企业准入初审。市科技局受理申请表,并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四)召开联席会议。市科技局召集相关合作银行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对拟申请贷款的企业清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同意后的企业纳入客户清单库,出具会议纪要。为提高工作效率,经各方同意,联席会议可以文件会签形式进行。

      (五)审批放款。合作银行在收到会议纪要后,及时落实相关手续,根据企业需求尽快放款。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在获得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并发放贷款后,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市科技局提交资料,包括:

      (一)《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季报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放款金额、贷款余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要素。

      (二)当季度风险准备金池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当季度借款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

      (四)其他必要材料。

      揭阳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协助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以下称借款人)贷款本息发生逾期由合作贷款银行履行追偿义务。经确认借款人确实无法还款,启动风险准备金代偿机制。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经催收仍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其贷款即列为不良贷款,合作贷款银行通过法律手段追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确认贷款本息损失金额后,申请启动风险准备金代偿机制。

      (二)合作贷款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交代偿申请,包括以下有关贷款损失材料:

      1.《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代偿申请书》。

      2.贷款合同(有担保的项目,提供银行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及放款凭证。

      3.贷款的不良分类及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4.法院判决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市科技局核实贷款本息损失情况,汇总相关资料,填写《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代偿审批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与合作贷款银行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在完成风险准备金补偿账务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贷款银行向市科技局出具相关风险准备金代偿凭证。

      (四)本办法项下出现首笔不良贷款时,合作贷款银行可暂缓相关项目贷款发放,知会各方启动贷款项目风险评估;出现第二笔不良贷款时,合作贷款银行可暂停相关项目贷款发放,重新评估科技信贷项目贷款风险,在确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启本管理办法项下贷款审核、发放。

      (五)本办法项下贷款本息损失预计达到风险准备金总额时,由合作贷款银行提请联席会议同意,可向贷款企业追加必要的担保措施,使本管理办法项下科技信贷项目得以持续进行。

      第十八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

      (一)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由合作贷款银行出具报告,报联席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合作贷款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但可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收。

      (二)以审批时点作为终点,重新计算不良贷款本金、逾期贷款利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总金额,按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风险代偿资金按比例及多退少补的原则,核销各自贷款准备金损失部分。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准备金的活动情况进行账务记录。

      第二十条  在执行风险准备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各实施主体不得违反市场自由竞争规则,私自设定违反公平、公正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及贷款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会同市科技局建立完善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的退出机制,防止出现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准备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风险准备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原《揭阳市金融科技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项目协议项下存量贷款如产生损失,按原办法规定的中国银行揭阳分行承担50%、风险准备金承担50%的比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8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风险准备金如有新增省级、县级和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为准。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满前,如出现需要提前终止揭阳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风险准备金项目情况的,可在贷款企业结清合作贷款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后,对风险准备金残值进行清算。清算后风险准备金如有剩余,按原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不足,由合作贷款银行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处置,合作方不再承担责任。具体由市科技局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退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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