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专利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举报的途径
(1)受理机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2)电话:8768140 传真:8768025
(3)地址:揭阳市临江北路市政府大院2号楼10楼
三、举报应提供的资料
(1)举报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2)发现假冒专利行为的地点及相关情况。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