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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办理途径及注意事项
  • 更新时间:2019/08/01  来源:  点击数: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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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一栏。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saic.gov.cn/wssq。
      (二)申请人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分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受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业务,申请人可就近办理。窗口地址可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一栏或“常见问题解答”一栏中的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http://sbj.saic.gov.cn/gzdt/201811/ t20181107_276856.html。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14号楼一楼。邮编:510014。咨询电话:020-83772305。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邮编:200235。咨询电话:021-23521800-0。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对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5号楼。邮编:400023。咨询电话:023-65854191,023-65854187。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2号楼南侧大厅。邮编:250000。咨询电话:0531-89700542。
      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32层。邮编:450046。咨询电话:0371-88905323。
      3.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4.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意转让证明文件应由双方盖章、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章并同时由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上传,原件应留存备查。
      (3)办理移转申请的可以免于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i.受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也可以以其个人身份证姓名作为受让人名义。以个人姓名作为受让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受让人的身份证;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ii.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iii.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iv.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v.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i.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i.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7)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集体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ii.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iii.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缴纳商标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受让人为境外人士或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文件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国内受让人不需填写此栏。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寄发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寄发给代理组织)。
      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寄发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的,寄发给代理组织,同时将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寄发给代理组织。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8.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9.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的,应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
      以上内容于2018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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