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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七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 更新时间:2023/10/18  来源:揭阳市场监管  点击数: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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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一把手”工程,紧扣“一年见成效、三年大提升”工作目标,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率先在全市发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三张清单,以信用增信市场主体、赋能市场监管,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激发市场活力和提振市场信心,实现市场主体增量提质。2023年1月至9月,全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68427户,比增42.61%。为强化正向引导,彰显严打声威,致力激浊扬清,促进守正创新,本期发布第七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案例一:揭阳市榕城区某百货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3年4月6日,揭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购进田七8kg、石斛8kg、花旗参8kg、丹参8kg。当事人将上述四种原材料用多功能粉碎机粉碎研磨成粉末按1:1:1:1的比例充分混合后,按照250g称重后装进塑料空罐并加贴标签、封膜,制成“四宝粉”食品。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直播时推销、添加微信购买的方式销售上述“四宝粉”。当事人在“四宝粉”食品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在“四宝粉”食品标签宣称主治: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心绞痛等功效,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上述宣传的科学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普通食品添加上述田七、石斛等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四宝粉”食品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在食品标签上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詹某某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4月7日,普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詹某某住所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初开始从路边食品销售摊贩购进柠檬片、陈皮食品原料,并使用标注“生产厂家:揭西县凯某利食品厂”的包装袋、合格证将上述食品原料直接用于分装生产。经检测,当事人分装生产的上述“柠檬片”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雪花陈皮”和“雪花陈皮”产品甜蜜素项目均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柠檬片和生产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雪花陈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相关授权委托等合法手续,擅自冒用“揭西县凯某利食品厂” 的名义进行食品生产,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普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6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2023年3月29日凌晨,惠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货柜旁的冷冻柜内发现摆放有猪肉1袋、排骨5盒及猪腰、颈骨、猪尾巴等猪肉产品一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涉事猪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单据等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或检疫的猪肉,且在购进涉案的瘦肉(猪瘦肉)时,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惠来县市场监管局近期将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瘦肉(猪瘦肉)3.132市斤予以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普宁市某购物商场抽检不合格被调高风险分级

    近期,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以监督抽检问题为线索,对涉及抽检不合格的普宁市**购物商场实施飞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商的相关产品。检查组要求该商场要直面抽检不合格问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销售食品安全可靠;同时指导督促属地监管部门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将该商场的风险等级由A级调至B级,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力度,由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调整为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实现科学有效实施监管。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通过评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活动实施不同方式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每年分别至少监督检查1至4次。

     

    案例五:某电商企业及时修复信用避免商品被下架

    普宁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互联网销售的企业,于2022年12月8日成立,由于刚成立不久就赶上年报期(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公司负责人误认为无需报送公示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结果由于没有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年报被普宁市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某电商平台通知该公司如不及时处理经营异常名录问题,将下架该公司在平台销售的商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急忙向普宁市市场监管局咨询有关情况,并在该局的指导下补报公示了2022年度的年报,顺利完成了信用修复,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避免了公司商品被电商平台下架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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