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市监规〔2024〕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揭阳金融监管分局辖内各监管支局,各有关单位:
《揭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揭阳监管分局
2024年7月1日
揭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创新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2号)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流程,扩大扶持政策和补偿基金覆盖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揭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为主实现质押的方式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鼓励我市各银行机构与市、县(市、区)、镇各级政府开展风险分担机制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银保监会令〔2023〕1号)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产生不良贷款,经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资金,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是风险补偿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机构协商达成开展风险分担机制项目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原则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创新发展方向,确定需要支持的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金合法、规范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包括省、市两级财政预算等资金。视风险补偿金运作情况和上级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申请调整资金规模。新增加的资金继续纳入风险补偿金总规模,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 银行机构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金10倍数额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统一存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银行机构开设的风险补偿金结算专户。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事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风险补偿金账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二)负责与相关银行机构协商达成开展风险分担机制项目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
(三)协同银行机构对企业产生不良贷款项目进行审核;
(四)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五)拟定核销代偿资金方案;
第十条 银行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相关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作为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存放机构;
(二)负责对符合风险补偿金条件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对符合风险补偿金条件企业产生的不良贷款追收,落实诉讼,经法院出具判决书后,办理风险补偿金代偿手续;
(四)根据本办法,按相关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如有省或其它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管理要求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规定另行约定。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以撬动合作银行机构增加对企业的质押融资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机构对符合风险补偿金条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二)扶持当地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当地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全市企业。
(一)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拥有能作为抵质押物的有效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四)近二年内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对单个不良贷款项目所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金额,由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金按1:1的比例承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运作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具体由合作银行针对不良融资项目的损失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核,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向合作银行划付相关补偿金。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若三年内贷款额未能达到放大后余额的50%,可中止合作协议,另行选择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对于准入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总额以风险补偿金结算专户的余额为限。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将追偿所获资金按照50%的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金结算专户。
第二十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
(一)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出具报告,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
(二)以审批时点作为终点,重新计算不良贷款本金、逾期贷款利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总金额,由风险代偿资金按比例多退少补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行文批复合作银行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核销各自贷款准备金损失部分。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应当专款专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补偿金的活动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指定专人管理风险补偿金结算专户和会计账务。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风险补偿金资金池。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 在风险补偿金操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合作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回有关款项,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镇各级政府与各银行机构联合开展风险分担机制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可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揭阳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