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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十三五”期间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9/19 来源: 点击数:9610
粤科函政字〔2017〕1588号
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16〕71号)及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做好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
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请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二) 加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三) 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 上一年年末专职和兼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标注;
(五) 省科技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有必要,省科技厅将检查上述材料的原件。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
请各申请单位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1式6份送交至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邮编:510033)。
联系人:邱丹逸、史利兵
电 话:020-83163337、83163917
附件:
1.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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