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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系列连载七
  • 更新时间:2021/12/14  来源: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点击数: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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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优势促调解 多件纠纷齐解决

    甲协会诉乙茶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1

    案情简介

    “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某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甲协会)经调查发现,乙茶企经营的店铺长期销售涉嫌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甲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因此,甲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茶企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乙茶企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主动联系北京茶业企业商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茶企商会调委会”),希望能够得到茶企商会调委会的帮助,协助解决该纠纷。茶企商会调委会接受乙茶企委托后,征得法院及甲协会同意,开展调解。

    02

    调解过程及经验分享

    茶企商会调委会调解员与乙茶企经营者进行沟通,通过与其一起梳理案情、讲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要求及规范等相关知识,帮助其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侵权,乙茶企表示同意赔偿,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经调解员沟通,甲协会就赔偿金额提出第一次调解方案。调解员立即与乙茶企进行二次沟通,乙茶企认为甲协会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希望进一步下调。由于甲协会对赔偿金额坚决不让步,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形成较大争议,调解一度搁置。

    此后,调解员尝试与甲协会代理律师进行沟通,由于对茶企商会调委会的职能、行业代表性以及过往同类型案件的成功调解经验认可,代理律师主动告知调解员甲协会另有四起同类型案件的诉讼,都发生在同一茶叶市场范围内,如果能够一起调解,赔偿金额能够有谈判空间。

    茶企商会调委会调解员获知另外四起同类型案件被告情况后,通过走访和电话沟通,使其中两家同意调解,并经调解员耐心劝导,两家企业确定了可接受的赔偿金额范围。随后,调解员将信息反馈给甲协会代理律师,提出赔偿金额的第二次调解方案,该方案参考了茶企商会调委会此前同类型案件的调解金额,同时,调解员也向甲协会代理律师分析了当年行业形势以及疫情状态下行业发展前景,希望甲协会能做出退让。甲协会代理律师听取了调解员的建议,将调解方案汇报给甲协会,最终甲协会同意了该方案。

    在茶企商会调委会调解员的主持下,乙茶企、另两家同意调解的公司代表以及甲协会代理律师现场签订了和解协议,三家被告及时支付了赔偿金额,甲协会于第二天撤回起诉。对于本次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并对茶企商会调委会工作高度认可。

    此次调解工作,有以下两点启示:

    一是要充分发挥设立调委会的行业商会的专业优势。茶企商会调委会是依托北京茶业企业商会设立的一家调解组织,其设立单位是首家在京成立的一级茶业行业商会,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及地位,调委会借助其专业优势,在调解过程中快速得到行业内企业的充分信任,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及纠纷的快速解决。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积累调解经验。本案中,茶企商会调委会因在以往的同类型案件调解中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在向乙茶企分析案件法律问题时游刃有余,及时得出涉嫌侵权的判断,为推动纠纷解决奠定了基础。另外,在面对调解瓶颈时,调委会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多渠道积极尝试,最终成功调解多个案件。

    03

    专家点评

    本案为一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涉案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一种较常见的案件类型,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点:

    一是地理标志的概念。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专用权与商品商标专用权有所不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准许其他符合该地理商标相关标准的人使用该证明商标。

    二是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判断标准。与普通商标侵权的认定一样,首先应当判断商品提供者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如在使用地名时没有突出使用,也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自有注册商标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当使用。另外,与普通商品商标不同的是,证明商标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即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证明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因此,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工艺、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三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允许产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申请,但其产品确实产于证明商标所标示产地、具有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或使用了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但使用人应就其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确实来自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等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赔偿。在侵权赔偿方面,地理标志侵权类似于普通商标侵权案件的判断思路,通常会结合商品的类似程度、商品提供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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