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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15/12/09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监督审计处  点击数:14290
  • 粤科监审字〔2015〕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科技厅

    2015年12月7日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咨询专家,是指进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咨询专家库,为我省科技业务管理中立项评审、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认定、审核、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   

    第五条 开展专家信用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系统、合理有效;尊重规律、鼓励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档案   

    第六条 专家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基础信息、专家在科技咨询履责过程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情况。   

    第七条 专家信用档案的建立、信息采集和管理依托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科技业务管理平台”)运行。

    第三章 基础信息和信用行为   

    第八条 专家基础信息是指专家的身份信息以及与科技咨询活动相关的信息,如参与科技咨询活动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第九条 专家的信用行为是衡量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条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专家参加科技咨询活动,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即视为良好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不履行承诺义务,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按照行为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   

    (一) 一级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弄虚作假获取专家资格,如有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情况的。   

    2.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4.与被评审单位或个人,或其他专家恶意串通,提交不实咨询结论的。   

    5.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与相关利害人私下接触,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的咨询结果的。   

    6.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二) 二级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品行不端,主观故意,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在履责过程中,未按组织方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履责的。   

    2.在履责过程中,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引导相关利害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相关利害人原意不同的新意见的。   

    3.在履责过程中,故意曲解或夸大咨询文件中的非实质性问题的。   

    4.在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无事实依据的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   

    5.在处理咨询投诉过程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   

    6.在履责过程中,品行不端,主观故意,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 三级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对咨询任务不负责任,未能很好履责,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已接受咨询任务,无正当理由缺席造成咨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已接受咨询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或未按时提交咨询结果的。   

    3.明知咨询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4.在履责过程中,不阅览咨询文件而直接给予评价的。   

    5.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咨询的。   

    6.对咨询任务不负责任,未能很好履责,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四) 四级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不遵守咨询现场规则,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轻微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出席咨询活动,不配合提交身份证明并登记,不接受工作人员核验和管理的。   

    2.进入咨询现场,不按规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寄存的。   

    3.履责过程中,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离开咨询现场的。   

    4.已接受咨询任务,但无故迟到,影响咨询工作进度的。   

    5.不遵守咨询现场规则,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轻微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四章 异常行为   

    第十二条 异常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合常理,需要进行核实的行为。   

    第十三条 异常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行为:   

    1.专家在多次咨询过程中,个人咨询意见多次与最终的结果偏离度较大的。   

    2.在履责过程中,专家给予评价对象全部同等分数的。   

    3.在咨询过程中,专家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而给某一对象打高分或低分的。   

    4.在履责过程中,专家在远低于正常时间内完成全部咨询任务的。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活动组织单位对上述异常行为进行核实,并报省科技厅备案,专家对异常行为拒不说明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二级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 认定与评价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科技咨询活动中发生的不良信用行为或异常行为,由科技咨询组织单位提出及举证,并报省科技厅核实认定。   

    第十六条 省科技业务管理平台记录专家信用信息时,须同时将信用变动情况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七条 专家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等五个等级。   

    (一) AA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 AA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 A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 B级,表示信用较差;   

    (五) C级,表示严重失信。   

    第十八条 专家默认信用等级为AA级。   

    第十九条 专家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时,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调整:发生一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直接调低至C级;发生二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直接调低至B级;发生三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调低一级;发生四级不良信用行为累计两次的,信用等级调低一级。   

    专家信用等级为A级或AA级的,连续3年参与科技咨询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调高一级。

    第六章 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专家信用等级,在以下环节进行应用:   

    (一) 信用等级A级以上专家具有参与科技咨询活动的资格;   

    (二) 重大科技咨询活动,优先选用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的专家;   

    (三) 科技咨询活动需要指定专家组组长或首席专家的,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专家,省科技厅2年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咨询;2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专家,省科技厅5年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咨询;5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可通过省科技业务管理平台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专家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省科技业务管理平台注册的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查询申请,并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本单位专家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对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信用变动情况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异议人应提供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当自受理专家提出的异议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2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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